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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 团干部微党课(第二十七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

[日期:2019-11-12]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再审耿万喜诈骗案,这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再审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认定原判事实错误,建议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法院采纳了最高检检察员的意见,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1986年10月,耿万喜在经营橘子罐头过程中因几方经济纠纷,被江苏省滨海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耿万喜不服,走上漫长申诉路。2016年3月3日,最高法指令江苏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再审。2017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之后,耿万喜再次向最高法提出申诉。

2018年1月12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收到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关于原审被告人耿万喜诈骗申诉一案的审查报告》和《征求意见函》。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申诉人犯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案存在错误可能。3月1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组成临时办案组赴江苏省与主审法官和其他审判团队成员进行交流座谈,与申诉人耿万喜见面,与出席江苏省高级法院2016年再审本案法庭的江苏省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进行沟通,阅卷并复印了全部卷宗。出庭前,检察官认真准备出庭提纲,仔细斟酌,反复修改。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作出相应努力,且所涉款项已于案发前全部返还,相关果品公司并未遭受实质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改判耿万喜无罪。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互相促进,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渐日趋完善,人们的法治观念意识逐渐增强。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诸多领域,涉及到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需从整体上统筹协调、整体布局,从而才能有效克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诸多问题和挑战。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有决心、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在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真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好法治中国,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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