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12:41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自治区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由我校学生组成的群众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并作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引领和凝聚学校广大同学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第四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领广大同学增强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二)当好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畅通与学校的沟通渠道,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广大同学成长情况和意愿诉求;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和谐,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构建和谐校园文化,根据同学成长需求,组织开展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理论学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各类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五)增进各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到学生会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做出应有贡献;

(六)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各级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七)加强学生会队伍自身建设,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具有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籍、承认本章程的在校全日制学生(研究生)均可成为学生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向学生会寻求帮助;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合理主张;

(五)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会章程;

(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妨碍其他学生会成员行使权利;

(三)认真执行学生会的各项决议,支持并参加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维护学生会的荣誉;

(四)密切联系学生,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通过学代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院全部实行学代会或全体学生大会制度,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学代会选举产生,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三)对学生会工作人员遵守法纪、执行制度和品行作风等方面问题受理投诉和进行监督;

(四)参加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

(五)受学校或学院委托,参加相关会议或举办会议,讨论研究学生事务;

(六)参与讨论和提议表决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校务事项;

(七)对下一级学生代表大会或班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参加选举出席上级学联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选举和表决事项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才能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委员会委员一般任期 1 年,行使职权至下次学代会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和学生委员会委员为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为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校学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5 人。实行主席团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设综合服务部、组织与宣传部、纪律保障与后勤服务部、社团部、文体部、权益服务部等 6 个部室,学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 60 人。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六条 学生会日常工作接受同级团组织具体指导,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同级团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团组织明确一名专职班子成员负责指导学生会工作,学生会聘任一名专职团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经费来源一般为学校、学院以及相关单位的专项经费,原则上不接受社会经费赞助,确有冠名、资助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在学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请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学生会审批。学生人数低于 400 人的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 20 至 30 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干部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应与校学生会对应,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的职责:

(一)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二)定期召开学生会工作会议,按期做好学生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充分发挥各学院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在学院组织开展思想引领、素质拓展、权益维护、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等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五)完成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学生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六)讨论决定学院学生会的其它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组织起草和修订,章程(修订)草案报上级学联核准和学校党委批准后,经校学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代会,闭会期间解释权属学生委员会。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