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年10月29日 11:30 浏览量: 作者:

 各学院、各部门:

《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师范大学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全国教育大会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学校第十一次党代会目标任务,有效提升第二课堂育人实效,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年发〔2016〕18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内蒙古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指导意见(修订)》和《内蒙古师范大学非师范类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指导意见(修订)》要求,结合实际,对《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是学校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实施学分制,构建“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工作格局、创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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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培养模式的新实践,是适应学生成长需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围绕学校人才培养定位,通过对第二课堂工作内容、项目供给、评价机制等进行整体修订,探索科学化、规范化、课程化、体系化的工作模式,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进一步形成具有学校特色、全方位培养大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

第三条 通过修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打造第一课堂

延伸课课程育人体系(第二课堂课程育人体系)、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新格局,全面激发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自觉性、积极性,构建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第二课堂对第一课堂的延伸和补充作用,并通过客观记录、有效认证、科学评价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的经历和成果,进一步促进“第二课堂成绩单”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等工作的主要凭证,成为学校人才培养评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社会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学生毕业时,“第二课堂成绩单”装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 本制度依托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

统“到梦空间”平台,建立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第二课堂成长评价体系。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达到相关要求,可获得相应积分,并计入第二课堂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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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和团学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委员包括学工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团学工作负责人。委员会负责修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统筹教育教学资源,协同各部门,监督“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裁决学生对参与第二课堂活动认定情况的申诉。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并配备专职团干部一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管理、审定、预警,第二课堂活动的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网络系统管理员培训等工作。

委员会下设各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教学和团学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团总支、学就办负责人、系主任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学院综合创新实践(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含第一课堂延伸课认定细则、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等。做好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的审核、认定、公示、预警等工作及网络系统管理员队伍选拔培训工作。

各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各团支部“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小组,由团支部书记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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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为组员,负责所属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的初审、统计、公示、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学分、积分设置与认定

第六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和《内蒙古师范大学非师范类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内师校发〔2019〕8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本科生在完成必修、选修学分外,须修读综合创新实践类别第一课堂延伸课和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 2—5 学分。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现修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采取“1+1+X”学分模式,其中,第一个 1 学分为第一课堂延伸课所修基础学分,第

二个 1 学分为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所修基础学分。X(0≤X≤3)学分为各学院结合专业实际,在基础学分要求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第一课堂延伸课和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的所修学分,属于强化学分。

第七条 学生分别同时获得“1+1+X”学分模式最低限定学

分,方为合格。低于此学分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不核准毕业。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采取团支部、学院、学校三级

审核制度。学生毕业时,各班团支部具体负责第一课堂延伸课、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各学分的初审工作。各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第一课堂延伸课、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各学分的复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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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毕业。

第八条 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采用积分换算学分方式计量,第二个 1 学分(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所修基础学分)由第二课堂活动 50 积分兑换“第二课堂成绩单”1 学分)(见附件 2)。除第二个 1 学分(基础学分)以外的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其他学分兑换方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积分计算过程中,内容相同的项目只计最高分值,得分不累加;集体项目积分计算过程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要求计算(见附件 2)。如无明确规定的,则按该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第 1)、参与人等两个层次,将所获积分分数分别乘以 1 或 0.5 计算。需各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认证类积分,学生可集中于每学期放假前三周内申报。

第九条 学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分别修满

思想成长、实践锻炼与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含社团)、技能特长等 5 个模块最低限定积分,两年共 40 积分,在第七学

期开始前修满创新创业模块 10 积分。在修满最低积分基础上,学生可自行参加各模块活动,对符合要求的活动,给予相应积分认定和成长记录,成长记录没有上限要求。

第十条 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分四级评定:毕业时达到

120 积分以上为“优秀”;90 积分以上为“良好”;50+n 积分(0

≤n≤20,各学院根据实际确定)为“合格”;50+n 积分以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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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积分记录依托共青团 “第二课堂成绩单”网络管理系统“到梦空间”平台进行实时网上认证管理。“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以学年为认定期限,对学生的参与过程和结果进行真实客观的记录和学分认定,通过学生个人申报和团支部、学院、学校逐级审核认定相结合的形式,即申报“第二课堂成绩单”学分的学生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登录“到梦空间”网络管理系统,打印“第二课堂成绩单”,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团支部“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小组。各团支部“第二课堂成绩单”工作小组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学分计算办法》(见附件 2)审核各项积分后由本人、团支部书记签字确认,将结果报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留档,用于评奖评优时备查。学生毕业时学院统一将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审核结果报至学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将认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盖章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每学年内因特殊原因未修满“第二课堂”各模块最低限定积分的学生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院领导小组提交申请,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学生可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修上学年未完成的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

第十三条 各年级学生须完成相应的“第二课堂成绩单”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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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方可参加学年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研究生推免、工作推荐、志愿证明等,如未完成相应的最低积分,不能参加所有评奖评优等先进评选。

第十四条 第一课堂延伸课课程育人体系相关要求依据各

学院结合专业特点制定的本学院第一课堂延伸课认定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

第十五条 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是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基础,是对第二课堂活动的科学分类整合和体系构建。涵盖了思想成长、实践锻炼与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含社团)、技能特长、其他等七个模块。

1. 思想成长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党校、团校、大学生骨干培训班等培训经历,选修思想引领类第二课堂课程,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宣传、“青马工程”“青年大学习”行动、“三进校园”“三项教育”“榜样点亮初心”、选树先进典型、宣讲报告会、网上共青团建设等思想引领类活动及比赛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

2. 实践锻炼与志愿服务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业实习(专业实习除外)、参加校内外志愿公益活动及其他实践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等。

3. 创新创业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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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竞赛和活动经历及获得的相关荣誉,参加创新创业辅导、讲座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取得的技术专利、自主创业等。

4. 文体活动模块主要记载参与各级各类文艺体育活动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等。

5. 社会工作(含社团)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在党团学生组织

(含学生社团)中的工作任职履历,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等,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等。

6. 技能特长模块主要记载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培训、比赛的经历,以及获得的相关荣誉等。

7. 其他模块主要记载未被上述内容包括的其他重要经历或成果。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第二课堂管理服务中心统计全校学生的积分获取情况,根据当年(学期)的积分限定要求划定预警积分线,整理出“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预警学生名单,并发送至各学院团总支。各学院负责填写《“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预警通知单》(见附件3),通知到预警学生本人,并做好与预警学生的提醒、沟通及思想教育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相关纪律要求的学生及时进行预警。由第二课堂管理服务中心或学院填写《违反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预警通知单》(见附件4),发出预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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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告知学生本人,并做好与预警学生的提醒、沟通及思想教育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学生经“到梦空间”网络管理系统报名参加活动,未及时参加活动或中途提前离场均视为未签到,未签到一次扣罚诚信分1分,未签到次数达到3次者,将被移入黑名单,1个月内禁止报名参加第二课堂任何活动,同时填写《违反“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预警通知单》,并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中,凡在同一时间报名参加两场及以上不同活动、抢占活动名额转卖他人、顶替他人参加活动、盗取签到码并传播或转卖、同一个人使用两部手机替他人扫码签到、弄虚作假获得“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等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认定,取消该项目的“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扣罚诚信分5分,同时移入黑名单,1个月内禁止报名参加第二课堂任何活动,填写《违反“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预警通知单》,并告知学生本人。发生类似行为数达2次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学校有关考试作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同一活动内容重复发布、违规增加参与人数等违规操作项目的学生组织,经委员会办公室查实认定,取消该组织的活动组织权,追究负责人责任,并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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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网络管理员、活动负责人不及时审理、完结

活动、不按规定赋予积分、私自违规进行补录等不负责任行为,经委员会办公室查实认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预警通知,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管理员、活动负责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委员会、学院领导小组随机抽查、督导第

二课堂活动,确保活动质量。第二课堂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学生的成长记录进行抽检,抽检率应不低于 5%。学生如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第二课堂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真实举报和反映。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共青团“五·四”表彰中,对积极参与

第二课堂活动,表现优异的学生和第二课堂优秀网络管理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日语、

俄语、德语、法语考试),对四级总分达到480分或六级达到450分的学生,在技能特长模块中奖励10积分。

第二十五条 第一课堂延伸课或第二课堂活动育人体系未

修满最低限定学分(积分)要求,但已被录取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将以奖励形式补齐其未修够的学分(积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将“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共青团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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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建立健全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实施机

制、活动质量管理制度、专任教师全面进入第二课堂指导运行机制,做好第一课堂专任教师全面进入第二课堂工作量认定核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第二课堂指导教师负责指导“一院一品”、学

生社团、兴趣小组、学科专业竞赛等活动。同时指导教师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部落(团支部)基本情况,树立良好的团队风气,指导部落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各项活动,教育和引导学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在第二课堂经费、活动场所、设备、时

间等方面对《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贯彻落实应予以保障。确保学生有充分时间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提升综合素质。原则上全校每周四下午和周日全天不安排课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由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20 级以后

(包括 2020 级)学生须同时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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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学分和本《办法》规定的“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学分方可毕业。2017 级、2018 级、2019 级学生仍按照《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7〕87 号)要求执行。2017 级、2018 级、2019 级学生毕业后《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7〕 87 号)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

施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学生“第二课堂”各模块积分限定表.pdf 

2.  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积分学分计算办法(修订).pdf

3.  内蒙古师范大学违反“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预警通知单.pdf

4.  内蒙古师范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预警通知单(存根).pdf